(2015)雁民初字第07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锐雄、郑祖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锐雄,郑祖玉,王智国,王润年,陈慧梅,陈满,林晓晓,西安诚纳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拓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革新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傲宏钢铁有限公司,西安融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95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7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雄。被告:郑祖玉。被告:王智国。被告:王润年。被告:陈慧梅。被告:陈满。被告:林晓晓。被告:西安诚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国。被告:陕西拓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年。被告:西安革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被告:陕西傲宏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雄。被告:西安融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廷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锐雄、郑祖玉、王智国、王润年、陈慧梅、陈满、林晓晓、西安诚纳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拓通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革新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傲宏钢铁有限公司、西安融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