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督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风藤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风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新民督字第250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风藤,男,汉族,30岁,住新邵县寸石镇云山村。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风藤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风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5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邵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