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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康子龙与邓二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子龙,邓二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康子龙。被告邓二喜。原告康子龙诉被告邓二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子龙、被告邓二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子龙诉称,原告是经营鲜猪肉的个体户。2015年7月16日15时许,原告去被告经营的双喜砂锅店吃饭,原告叫了几声后没人回应,于是转身就走,被告突然出现在原告眼前,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朝原告面部猛击几拳,将原告打到在地,面部流血不止。后原告被家人及亲朋用出租车送到武山县中医院治疗,由妻子一直陪护到出院。经诊断为头部内外伤和颅脑损失。住院治疗13天后病情好转回家休息治疗。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父亲承担医药费1500元。原告伤情经武山公安法医鉴定系轻微伤。武山县公安局洛门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696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5200元、护理费5200元、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260元、后续治疗费1000���、精神损失费2000元,减去1500元,共计1877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二喜辩称,原告所诉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属实。被告与原告康子龙早就有过纠纷。在2010年10月份,原告在大肉市场卖肉,由于被告没有买他的肉,与被告发生口角,便朝被告肋骨处几拳。2015年3月份原告想在被告家串电,被被告拒绝,于是原告便一直耿耿于怀、企图报复。2015年7月16日下午,原告康子龙喝的烂醉,来被告店中寻衅滋事,砸啤酒瓶,摔桌子、骂人。在情急之下被告想将原告推出店外,不小心碰到桌子跌倒在地,鼻子流血。被告的父亲将原告送到武山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500元,并在医院陪护两天。由于原告的打闹,被告的店至今一直不能正常营业,合计经济损失38000元。希望法院公正、合理、公平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康子龙与被告邓二喜以��相识,曾经有过争执。2015年7月16日15时许,原告酒后来到洛门砂石坡被告经营的双喜砂锅店内吃砂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背部推了一掌,致使被告倒地,面部受伤。后双方家人将原告送往武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交通费25元。经医院诊断,原告脑挫裂伤、软组织损伤。原告在该院治疗13天后,于2015年7月29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695.70元,住院期间原告妻子一直护理至出院。被告父亲支付医疗费1500元,并陪护2天。2015年7月31日,武山县公安局洛门派出所作出武公公(洛门)行罚字(20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00元。后因赔偿问题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武山县中医医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武山县公安局洛门派出所武公公(洛门)行罚字(20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酒后来到被告经营的砂锅店内吃砂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到在地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因健康权被侵害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5695.7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80元×13日)1040元、护理费(80元×13日)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3日)520元、交通费25元,共计8320.70元。对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因此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二喜赔偿原告康子龙各类损失8320.70元的70%,即5824.4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00元,再支付4324.49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子龙承担30元,被告邓二喜承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魏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