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小军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57-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牛奶巷。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林士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的存款、收入72067.11元(其中本金71100.60元,执行费966.51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奎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