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国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国祥,陈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188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加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告陈加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