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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国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国祥,陈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188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加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告陈加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