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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玄燕敏与张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燕敏,张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707号原告玄燕敏。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洋。委托代理人李金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玄燕敏诉被告张洋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玄燕敏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燕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玄燕敏负担。审 判 长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