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牛继芳与易县良岗中心卫生院、易县卫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芳,易县良岗中心卫生院,易县卫生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牛继芳,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良岗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易县。法定代表人许海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鑫玉,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卫生局,住所地易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学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涛,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继芳与被告易县良岗中心卫生院、易县卫生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继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芳撤回对被告易县良岗中心卫生院、易县卫生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4元,减半收取6467元,由原告牛继芳负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常小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雅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