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任长江、赵秀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长江,赵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谢斌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长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赵秀兰,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长江、赵秀兰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都江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未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代偿款4372.27元,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经执行,目前执行到位的案款为零。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侯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