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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琼、杨前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琼,杨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琼,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杨前德,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被告陈晓琼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琼、杨前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