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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林、第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林,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098号原告: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芯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春林。委托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春林、第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新湖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人民陪审员  李游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