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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罗天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中华,罗天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中华。委托代理人:郝明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天朝。再审申请人唐中华因与被申请人罗天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天朝出具借条时,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已经与唐中华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唐中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佳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钱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