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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世辉与覃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辉,覃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覃世辉。被执行人覃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世辉与被执行人覃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韦日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罗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