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廖洪福与厦门隆成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福,厦门隆成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廖洪福,男,汉族。被告厦门隆成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寨内社。法定代表人张成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洪福与被告厦门隆成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洪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洪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洪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洪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巧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