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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源炎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源炎,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源炎。被执行人: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裘兴良。申请执行人张源炎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源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生活费47782.57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棉麻纺织印染总厂已歇业,无银行存款可供扣划,其名下嵊州市浙锻路55号和嵊州市南山厂区的全部房产均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公司职工的安置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置中,故对该公司被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应在职工得到妥然安置后再行展开为宜,本案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