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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平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与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桂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45********,女,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供销联社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三委*组。委托代理人赵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5********,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供销联社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五委*组。特别授权。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姜立君,职务理事会主任。原告徐桂兰诉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平山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传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桂兰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山供销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桂兰诉称,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用于购煤,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1.5分,当时被告承诺此借款会尽快还清,被告借款后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因急需资金,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无钱还款,给原告出具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自愿用其单位房产做抵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山供销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徐桂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徐桂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徐桂兰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被告平山镇供销社在原告徐桂兰处借款人民币125000元,月利率1.5分,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证据三、抵押借款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时用其房产抵押。被告平山供销社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或抗辩的证据。经审查,原告徐桂兰提交的证据一、二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视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三,该房产未进行抵押登记,且原告未主张相关权利,对该份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平山镇供销社因购煤用款,向原告徐桂兰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自愿用其单位房产(房产证号X20140900**)做抵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平山供销社向原告徐桂兰出具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徐桂兰向平山供销社提供了借款,平山供销社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平山供销社应按约定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原告徐桂兰请求判令被告平山供销社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平山供销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桂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桂兰上款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由原告预交,并减半收取),由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销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苏振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