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9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646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袁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