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襄阳市青山绿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龙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青山绿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龙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青山绿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龙田。关于襄阳市青山绿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龙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龙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龙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龙田在房县财政局应收账款7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