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执提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车岐山申请李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岐山,李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提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车岐山,公民身份号,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三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车岐山与被执行人李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5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三明偿还申请执行人车岐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55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三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执提字第1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白贵云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