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非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雅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河北雅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非审字第14号申请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申请人:河北雅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文祥。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阜国土资处字(2015)0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阜国土资处字(2015)0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阜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刘淑芳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