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玉祥与安列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祥,安列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祥。被执行人:安列钊。韩玉祥与安列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日作出(2009)川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玉祥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2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光寅执行员 孙军峰执行员 谭爱努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