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五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张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张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执行人张立祥。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执行张立祥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4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