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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葛茂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葛茂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955-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孙兆胜,董事长。被执行人:葛茂正,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人,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盛桥镇沈家桥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葛茂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葛茂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茂正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