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葛茂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葛茂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955-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兆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孙兆胜,董事长。被执行人:葛茂正,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人,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盛桥镇沈家桥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葛茂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葛茂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茂正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