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富领、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富领,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赵步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富领。被执行人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高新技术园区。第三人赵步岭。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昊公司)申请执行温富领、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步岭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等证据。经审查,沅昊公司申请执行圆梦公司、温富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沅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9日沅昊公司与赵步岭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沅昊公司将该调解书项下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转让于赵步岭,并通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赵步岭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沅昊公司的权利承受人,其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赵步岭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徐 梅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