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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振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董振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099号。法定代表人:严玉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爱军,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吴江,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系该公司收费室主任,住福海县。被告:董振亚,男,汉族,约38岁,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不详,经营地址新疆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振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