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焦某与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焦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居民,现孝义市725厂宿舍。被告师某。原告焦某与被告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焦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