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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缪裕铭与林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裕铃,林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缪裕铃,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永泽,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并案执行被执行人林永泽执行两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永泽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北路x号嘉华花苑x幢710号房屋,但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永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缪裕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永泽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