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十堰源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庹新钰、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源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庹新钰,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源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高良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庹新钰,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庹新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鑫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庹新钰,公司总经理。十堰源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阳公司)与庹新钰、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公司)、湖北鑫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庹新钰、宝塔公司、鑫星公司应支付源阳公司债务11550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源阳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庹新钰、宝塔公司、鑫星公司的财产已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十堰源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殷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