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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双菊与黄翀、林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菊,黄翀,林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39号申请人杨双菊,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翀,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东华,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双菊与被执行人黄翀、林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