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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商城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红糖果餐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标的5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