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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博民与林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博民,林云平,祭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黄博民,男,192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林云平,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祭增文,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槐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