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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与管发雄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管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南平高新区罗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被执行人管发雄,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关于福建省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管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发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