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海明与阿民勿力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明,阿民勿力塔,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阿民勿力塔,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一审被告海宝,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上诉人海明因与被上诉人阿民勿力塔、一审被告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由上诉人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雁北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