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静与蒋雄高、杨玲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蒋雄高,杨玲迁,吴慧,王隽,金华市法思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429号原告:徐静。被告:蒋雄高。被告:杨玲迁。被告:吴慧。被告:王隽。被告:金华市法思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美和路388号辅助楼5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林菊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蒋雄高、杨玲迁、吴慧、王隽男、金华市法思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隽男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静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