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娜与北京中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北京中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951号原告杨娜,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中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3号。法定代表人潘建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与被告北京中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