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兴梅与刘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梅,刘万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周兴梅,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西固区达川乡上车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达朝轩,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兰州铝厂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系原告周兴梅爱人。被告刘万全,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西固区达川乡岔路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梅诉被告刘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梅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万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梅撤回对被告刘万全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周兴梅承担。审判员 王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