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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范红艳与司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艳,司道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591号原告范红艳。被告司道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艳与被告司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红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红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范红艳负担。审 判 员 赵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浩书 记 员 商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