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柳与被告李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柳,李元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35号原告:刘柳,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元惠,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柳与被告李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