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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宜虎与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宜虎,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44号原告:曹宜虎。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霞。原告曹宜虎与被告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宜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宜虎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00600元,约定于正月十六即2015年3月6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13000元,余款876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76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3月6日期的利息。尹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尹霞向原告曹宜虎借款100600元,承诺于正月十六归还。后尹霞还款13000元,余款87600元至今未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尹霞向曹宜虎借款1006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上述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曹宜虎应当按期归还全部借款,现曹宜虎仅归还13000元,余款87600元未还,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曹宜虎要求被告尹霞归还借款87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至正月十六,即2015年3月6日,曹宜虎有权要求尹霞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3月7日起的利息,故对原告曹宜虎在该范围内要求被告尹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尹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宜虎借款876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3月7日期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曹宜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崔 韦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