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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进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李进翠,徐永超,董四虎,马彦青,张永辉,郑贺,侯荣其,张书生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栾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村。法定代表人李进翠。被告人李进翠。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由本院批准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徐永超。2014年5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四虎。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彦青。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永辉。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贺。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侯荣其。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书生。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栾检公诉刑诉第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进翠、徐永超、董四虎、马彦青、张永辉、郑贺、侯荣其、张书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新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八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被告人李进翠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永超和李进翠共同经营。2013年以来,被告单位在生产、销售自己公司注册品牌润滑油的同时,将生产的润滑油贴上美孚、长城、壳牌等注册商标向外销售,2014年4月14日被查获,销售假冒产品200件,非法获利每件5元,经审计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非法经营额为148730.5元。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董四虎负责生产,被告人马彦青调油,被告人张永辉维修机器、调油、分装油、贴商标,被告人郑贺调油、封口、装箱,被告人侯荣其运输原料、商标标识及成品,被告人张书生运输原料、包装及成品。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八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璞、佟臣生、左琨的陈述,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壳牌国际股份公司、埃克森美孚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投诉书、鉴定文件等相关资料,证人周某、王某、董某、陈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勘验侦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单位销售假冒产品的清单,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进翠、徐永超、董四虎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彦青、张永辉、郑贺、侯荣其、张书生做为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进翠、徐永超、董四虎、马彦青、张永辉、郑贺、侯荣其、张书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彦青、张永辉、郑贺、侯荣其、张书生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石家庄拜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进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三、被告人徐永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董四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马彦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永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郑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侯荣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书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书汉审 判 员  刘志慧人民陪审员  林旭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