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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姜振骝、姜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姜振骝,姜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70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卓仪,原告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振骝。被执行人姜月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姜振骝、姜月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邹江川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卢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