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健与裴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裴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刘健。被告裴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裴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办案案件受理费13004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