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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健与裴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裴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刘健。被告裴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裴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办案案件受理费13004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