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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北关村。委托代理人王树林、郎猛,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果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向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