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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崔秀红、宋银松等与李明义、郑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红,宋银松,宋青松,宋永春,李明义,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213号申请人崔秀红,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宋银松,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宋青松,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宋永春,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明义,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铜山县。被申请人郑侠,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人崔秀红、宋银松、宋青松、宋永春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明义驾驶的郑侠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崔北云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秀红、宋银松、宋青松、宋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明义驾驶的郑侠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崔北云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崔北云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