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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任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任明喜,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号原告:王卫平,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被告:任明喜,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王卫平诉任明喜、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7日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