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任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任明喜,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号原告:王卫平,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被告:任明喜,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王卫平诉任明喜、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7日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