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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速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速初字第122号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出生。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九陌饭店行驶至欣乐路欣乐菜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