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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祝姣与蔡建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姣,蔡建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姣,武汉金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逸漫,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祝姣为与被上诉人蔡建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祝姣以与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上诉人祝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