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基权与杨森林、袁清秀劳务合同纠纷2015岗民初3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基权,杨森林,袁清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黄基权。委托代理人:苏波、李晟睿。被告:杨森林。被告:袁清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基权诉被告杨森林、袁清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基权以需追加被告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基权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基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基权负担(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