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永顺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任其高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永顺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任其高,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徐建华,XX,张松江,孙伟红,陈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43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冯树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永顺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长路头村3组。法定代表人任其高。被执行人任其高。被执行人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松江。被执行人孙伟红。被执行人陈德新。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永顺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任其高、徐建华、XX、张松江、孙伟红、陈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通商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2884621.8元(不含逾期利息和执行费),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被执行人张松江、孙伟红名下汽车均已因另案被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潮镇湾子头村一组的房屋已被查封且存在抵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松江、孙伟红名下汽车已因另案被查封;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平潮镇湾子头村一组的房屋已被查封且存在抵押,上述财产变现尚需时日。此外,在我院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商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