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葛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