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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葛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