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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素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素清,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清,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290342-9。法定代表人黄锡斌。申请执行人陈素清与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2)26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百度“”